旧城改造有强制措施吗

发表日期:2021-11-1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现实生活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有权对旧城改造过程中的房屋进行征收,但有些被征收人出于私人原因不肯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出去,致使政府无法继续开展相关工作,那么,旧城改造有强制措施吗?晏清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旧城改造有强制措施吗

 

旧城改造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搬离的,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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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旧城改造房屋被征收可以获得什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旧城改造房屋被征收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即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搬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晏清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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