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支付征地土地补偿款怎么处理

发表日期:2021-11-1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现实生活中,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政府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但需要给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多支付土地补偿款的情况,那么,多支付征地土地补偿款怎么处理呢?晏清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多支付征地土地补偿款怎么处理

 

多支付的征地安置款属于不当得利范畴,得利人需要将多出的土地补偿款进行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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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多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不具有法律依据,需要予以返还,对于土地补偿款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除此之外,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晏清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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