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未到账,有权叫停施工?

发表日期:2021-11-1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在现实生活中,土地征收上非常普遍的,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时,征收部门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土地征收一般是先赔偿后征收的,那么征地安置未支付有没有权叫停施工的?晏清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征地安置未付是否有权叫停施工

 

征地安置款未支付的,被征收人没有权叫停施工,但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征地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安置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安置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安置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安置、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安置。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安置、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安置、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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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安置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征收部门未支付征地安置就开发工建设的,被征收人没有权叫停工程,但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部门支付征地安置款。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晏清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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