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当地有权留用征地安置费吗?

发表日期:2021-11-1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大家应该都知道征地安置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但近日晏清律师收到了很多被拆迁人的疑问,乡镇当地有权留用征地安置费吗?许多被拆迁人反应当地找了各种各样的理由留用了征地安置费,被拆迁人迟迟收不到补偿费很苦恼,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告诉您,对当地恶行说no!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那么乡镇有权留用征地安置费吗?下面晏清律师为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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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条例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备案制人员个人或者被安置人员统一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晏清律师说:征地安置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镇政府并非所有权人,当然无权留用这部分补偿。因此,只有乡政府负责安置时,才有权留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如果还有相关问题,晏清专业拆迁律师随时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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