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发表日期:2021-10-2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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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许多网民在网上留言询问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问题,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也常常接到当事人关于房屋补偿协议相关问题的来电,特在此对普遍问及关心的补偿协议进行简单的介绍讲解。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秉承“实践正义,弘扬法律”的信念,立志于改变拆迁现状,解决现阶段“因拆致穷”的局面,为更多的被拆迁朋友达到“拆富”新里程。

  第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就房屋征收事宜的书面约定。

  第二,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2.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产权、房屋位置、建筑面积及周边环境等)

  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4.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

  5.补助费用(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

  6.搬迁期限或过渡期限

  7.违约责任

  8.其他内容

  第三,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的补偿协议:(违背真实意愿)

  1.受胁迫签订的补偿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因重大误解签订的补偿协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四,无效的补偿协议:

  无权代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人的行为,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只要被征收人没有对行为人作出的代其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进行追认,则该补偿协议无效。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众多征拆案件中,常有拆迁方在补偿协议中设下陷阱作出不合理的条款,或诱使当事人的亲友代其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迫使老百姓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妄图蒙蔽法律知识匮乏的老百姓,从而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如遇到上述情况不要害怕退缩,请立即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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