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征,被征收人是否有权优先申请经济适用房?

发表日期:2021-09-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行政部门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适用房由于其价格相较于普通商品房价格低,经济适用房一直是处在供不应求的状态,同时对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也是有严格限制的,而对于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是否有权利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申请申请是否可以优先?这个问题是大多数被征收人所关心,下面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安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依照此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在征收拆迁中如果对被征收人为个人且征收的住宅的,同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住房保障。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依照该规定,对于征收被征收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条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被征收人也有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房条件。

  最后,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基廷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根据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之一即申请人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因此如果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补偿方式上选择了房屋产权置换,此时被征收人一般情况下也就丧失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因此一般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前提也就是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是对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了货币补偿。

  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可以明确的是,在征收拆迁中由于被征收人房屋被征被拆,被征收人有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房条件,同时造成被征收人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同时被征收人符合其他要求的被征收人是可以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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