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所谓“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等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一旦转让入股,就不能再随意要求退股。
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公司的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一旦出资,用于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每个股东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公司法》在第36条中也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个别农户的退股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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