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分为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所谓行政强拆,就是由政府来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并执行,不过,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行政强拆已经被禁用了。在我国的征地拆迁活动中,只有司法强拆才是合法的强拆形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司法强拆需要有一些必要条件:
1、政府已经有明确的征收决定
2、没有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维权手段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司法强拆申请。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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