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般来说,同住人属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般认定为帮助性质,不当然等同于该未成年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所以未成年人一般不属于同住人同享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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