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法律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