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是政府的阶段性工作,一般情况下会为此设立临时性组织,这类机构设在住建委(城镇)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农村)。
什么是危房?鉴定标准有什么?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结构老化的程度; 周围环境的影响; 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危险的发展趋势。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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