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再次明确,拆迁中的不作为、滥作为应当获得赔偿

发表日期:2022-04-1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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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1年底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中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以及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均未对取得赔偿的其他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范围、种类加以明确。

而即将实施的新规对“其他违法行为”范围加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即是行政不作为。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法律授权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便需依照其职权应为尽为。行政机关如何对我们提出的文件审查处理,又进行到了哪一步?这些问题我们难以自行判断,因为这些均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分配以及调查处理程序。对于其是否作为的这个问题,我们有最简便的判断方式,即该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我们书面答复。若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给我们,或行政机关逾期作出答复,均属于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因其拖延答复处理而对我们造成的财产损失,便属于可以取得国家赔偿的法定情形。

对于行政机关乱作为、滥作为的情况,我们可依据该新规第二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

对于行政赔偿案件而言,通常都会涉及繁杂的法律问题,可以及时咨询晏清律师,通过启动多个调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将过个问题逐一击破、逐个解决,才能最大限度地为行政赔偿程序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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