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有哪些常见的程序违法行为?

发表日期:2021-12-02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建设项目用地大量增加,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和征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的征地拆迁任务十分繁重。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目前各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费标准偏低,拆迁程序不到位,拆迁工作透明度不高等原因引发征地拆迁纠纷,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征地拆迁中有哪些常见的程序违法行为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安置登记。”

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安置、安置方案公告。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大量存在未公告和公告内容不完整的情况。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安置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安置、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安置、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安置、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安置、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安置、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安置、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4、调查工作不细致

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包括遗漏项目、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等。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安置、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安置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6、送达手续不到位

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一部分文书必须送达拆迁户,如领取补偿费通知书、限期腾地通知书、重建地抽签定位通知书等,都必须送达到位,拆迁户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大量存在留置送达和转交的情况。

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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