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冠以违建之名,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

发表日期:2021-11-0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在征拆过程中,当被征拆人与征拆方就补偿问题而使征拆进度胶着时,被征拆人往往会被征拆方的一招搞定,那就是违建认定。那么,当被征拆人的房屋遭遇征拆方的刻意“被违建”时,被征收人究竟该怎样应对呢?晏清律师给您如下建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具体地区颁布的城乡规划条例,以被拆迁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为由,要求被拆迁人限期拆除房屋,并向被拆迁人进行相关法律文书(主要是限期拆除通知书及决定书)的送达。这是征拆方“以拆违促拆迁”的惯用手段。

  

2-211105110952504.jpg

  律师说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36、37、4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拆除“违建”前,应当事先催告(书面形式)被拆迁人履行义务,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取其意见。

  遭遇违建,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把握维权时效

  收到拆违通知或决定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拆迁方的拆违通知或决定提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者行政诉讼(6个月内)。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有效期内积极维权是关键。

  2. 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作出后的违法点

  行政机关在拆除“违建”前,应当事先催告(书面形式)被拆迁人履行义务,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取其意见。而在实践中,拆迁方较多只知强拆,并不会履行法定程序,在其“拆违”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程序违法之处。捕捉这些违法点,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尤为重要。

  3.征拆方强制拆除行为

  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期满后,很多征拆方方会明目张胆地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在接到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后,若被拆迁人及时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拆迁方是不能进行强制拆除的,如拆迁方贸然强拆,其强制拆除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违法。

  被征收人在征拆中一定要打好提前量,尽量将房屋“被违建”的风险降低(比如补办各类证件)。如果遭遇“被违建”,也要保持冷静,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做到胸有成竹,全面掌握拆迁方的种种违法行为,尽一切可能留存相关证据,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拆迁专题
征地拆迁维权法律咨询热线

栏目排行

  • 农村拆迁
  • 企业拆迁
  • 城市拆迁
  • 商铺拆迁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