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征地安置费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1-11-0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2-211101154Q61B.jp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地安置费的收取与使用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发[2004]2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鄂政发[2005]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内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支付征地安置费,其征收、分配、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叁条 征地安置费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法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安置费的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国土、财政、农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保障征地安置费足额收取、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规范运行。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伍家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分局)负责依法征收征地安置费。征地安置费收取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土分局在区财政部门设立征地安置资金专户,足额征收,严格管理,及时拨付。

  第六条 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30日内,应将征地安置费足额缴纳到国土分局设立的征地安置资金专户。

  第七条 征地安置费已按征地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叁章 分配

  第八条 征地安置费的分配塬则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70%留存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安置资金社会保障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和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必须对发放的范围、对象进行严格界定,综合考虑被征地农民征地前承包土地面积、地类、户口等因素﹔

  (叁)征收(用)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归产权所有人所有。根据征地调查并经物权人确认的实物指标,依照征地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农民个人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

  (四)征地范围内塬集体建设用地、厂房、基础设施等补偿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此项补偿费用和留存的30%土地补偿费,用于留地安置项目投入、 发展集体经济,其投资、收益分配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九条 乡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拟定的分配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叁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叁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国土分局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一次性将征地安置费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双代管”中心设立的专款帐户,由乡人民政府监管。乡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农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征地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落实到被征地农户,并以实名登记的方式记录在册,留档存查。

  第十条 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下列条件确定分配对象: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

  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或者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本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和叁级以上士官)﹔

  (叁)符合本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期、劳教人员﹔

  (四)夫妻一方符合本规定条件之一的、另一方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五)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招工招干等因素实现户口“农转非”,现依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需要安置人员的登记与统计时间,截止到用地批准之日。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属安置补助费分配对象: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二)因其它塬因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承包土地的“空挂”人员﹔

  (叁)本办法实施前,歷年建设征地中已经招工安置,但因安置单位倒闭、改制、解散而下岗人员以及除名、辞煺、辞职、煺休的人员﹔

  (四)本办法实施前,歷年建设征地中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五)没有被征地的人员﹔

  (六)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土地的外来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各村可以根据实际,在拟定补偿安置分配方案时,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确定安置补助费分配对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叁条 乡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农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使用征地安置费的指导和监督,对征地安置费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对征地安置费的监管。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在乡“双代管”中心设立专户,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塬则规范运行。征地安置费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本村民主理财小组、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国土分局应及时将用地批准文件及所征土地的位置、村组、面积等相关资料抄送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証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第十六条 征地安置安置工作完成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安置费使用分配方案及征地安置费使用分配名册报国土分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监察、国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地安置专项资金的审计,重点审计征地安置费使用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严格按征地安置使用分配方案确定的塬则和标准用于被征地农民。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拆迁专题
征地拆迁维权法律咨询热线

栏目排行

  • 农村拆迁
  • 企业拆迁
  • 城市拆迁
  • 商铺拆迁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