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不可不读

发表日期:2021-10-1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这两年,征收的趋势越来越大,很多朋友不是遇到了土地征收就是遇到了房屋拆迁,因此问题就逐渐凸显,但因为大家第一次接触征收缺少了解与认识,所以许多事情就“凑合”着过去了,最后因为一时疏忽大意而悔不当初,那我们应当如何避免这种“疏忽大意”呢?律师将结合案件代理经验给大家透漏一些注意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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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实际拆迁面积务必算清楚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面积,大家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不排除有些黑心拆迁方为了少给一些补偿款,就会故意少算一些征收面积,这里的房屋拆迁面积不仅包括宅基地,还有院内的厕所、水井、花园等基础设施。

  二、手中文件必不可少!

  手中的文件包括:所有产权证书、安置补偿协议的签字盖章原件等等。对于补偿协议,律师还是要多给大家强调一下:签安置补偿协议是最关键性的一步,不到落笔千万要慎重。征收方很多时候诱导或者强制被征收人签字,目的就是为了加快拆征地迁效率,而拆迁案件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战争,可以在完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少之又少,但只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结局就基本尘埃落定,再想后悔就很难挽回。

  三、无证房子也是可以取得合理安置补偿的。


  无证房屋并不当然缺失补偿,很多情况下无证房屋是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特别乡村房子的前史遗留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合法修建和未超越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修建和超越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不予补偿。”尽管有些农民朋友的房子没有产权证书,可是归于合法修建也是可以取得补偿!

  四、出嫁女有权要求安置补偿。

    五、补偿协议内容必须做到“三标”——明确、具体、丰富

  实践中被征收人往往会签订一些制式合同、空白合同或者条件模糊的合同,这个时候 也是大家面临最为严峻的,一般签订的都是征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这样的协议就会将被拆迁人放在很被动的位置,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所以在签定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该条款是否明确约定,如有约定是否合理。

  六、“先补偿,后搬迁”的方针不能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律师提示该条例明确说明了任何情况下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补偿应足额到位后,才能实施搬迁拆除的措施,在没有拿到补偿的情况下,大家有权利要求给予补偿。

  而这项规定也从侧面保障了我们的权利,律师给大家提示两点:

    

  关于出嫁女问题也是律师经办案件过程中常常遇到咨询较多的疑问,出嫁女能不能取得拆迁安置与乡村出嫁妇女的宅基地权益有关,《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则:划分宅基地乡村妇女与男人享有对等的权益。乡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假如在新居住地取得宅基地,其原有宅基地拆迁不能取得补偿,而可以取得新居住地的拆迁安置;假如在嫁入地没有取得宅基地,则原居住地的宅基地拆迁可以取得补偿,嫁入地拆迁不取得补偿!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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