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内财产还未处理就被强拆,我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沈阳某区的赵先生于2013年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造了用于处于储存猪肉的冷库,用于供给附近的食品加工厂,并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及监管许可,但是该厂房当初建设时只是经过了当地村委会的同意,未经过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依法批准。从去年年初开始,当地政府对该厂房所在地块规划建设一处工业园区,要对多个村庄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将村民们安置到靠近城镇的区域,对此广大村民也都积极响应,愿意配合。可是赵先生却高兴不起来,因为赵先生等来的不是安置补偿协议书,而是多个部门联合做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文件,以该厂房属违法建筑为由,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赵先生7日内日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7日后,赵先生本以为可以再次协商此事,可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在当天未通知赵先生的情况下,就将厂房全部强制拆除,赵先生厂房内的设备还未来的及搬出,强拆前执法大队也未对厂房内的财产进行清点,予以登记并通知赵先生处理,由此强拆导致厂房内机器设备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及一部分生活用品损毁,这拆迁不但没得到补偿,还导致了这么严重的损失,赵先生随即联系律师咨询此事。

  其实,对于违法建筑来说,按照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看,当然是可以予以强制拆除的,但是要严格的遵循法定的程序来严格执行。首先对于违法建筑或者是违章建筑,法定的是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进行调查认定,也就是规划局。在调查认定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一步依法做出认定后,应当按期及时送法行政相对人,送达文书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对于这样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我们享有要求听证、申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在征地拆迁的征收过程中,时常会有以拆违的方式来替代拆迁,这样的做法对于部分被征收人来说是极不公平,对于这一点,此文我们不在深究。本案中,抛开相关部门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执法大队的做法同样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赵先生厂房中的设备及其他屋内物品,受《物权法》的保护,是赵先生所有的合法财产,对于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强拆工作中造成赵先生合法财产损坏的要依法予以赔偿。

  所以赵先生对于本案被强拆导致的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同时根据就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如此规定也是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赵先生无法举证的财产损失,责任也是被告方来承担。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果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更好地主张权利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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