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江苏省某村村民王先生在本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座,经合法审批,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某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某开发公司下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准予其对王先生集体土地上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拆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县建设局向王先生送达了建拆裁决书。县政府作出《县政府关于同意对王先生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批准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该市还发布了《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批复的依据是县政府所作出的《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但是,其内容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土地行政部门作为法定职权部门是无法直接行使强拆强征职权的,必须通过法院才可以进行司法强制拆除。
三、维权技巧
法律对于政府行政权力的规定,遵循的是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也即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创设行政强制权。而本案县政府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创设自身的权力明显违法。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一些直辖市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等手段进行授权,将强拆权赋予地方人民政府,一些无具体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利用政府文件等形式进行自我授权。这些行为均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我们可以通过起诉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进行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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