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拆迁案:拆迁协议可否成为违法的理由

发表日期:2021-09-17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案情】:福建省周先生世代居住在惠安县xx镇,省单位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将此地纳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划范围内。周先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与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就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了协议,后房屋被镇单位强制拆除,真是雪上加霜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犯,随即委托资深主办律师王炳峰等两位律师为自己进行维权。
  【维权之路】:两位律师经过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通过一系列的单位信息公开获得的资料,制定了周密的维权计划,要为周先生讨回公道。
  首先就xx镇单位的强拆行为违法向惠安县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令人失望,惠安县单位以周先生与惠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都是协议惹的祸周先生难以自制的讲述了自己在被拘留期间被迫签署的协议,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的事实。
  维权进入诉讼程序,接下来是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惠安县人民单位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令其受理复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周先生与惠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为由,认为双方对协议的履行争议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无充分证据证明镇单位存在强制拆除的问题,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拆迁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并没有气馁,将复议决定和一审判决一并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旁征博引,一针见血的指出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签订、履行协议的行为,一审法院以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以证据(一审时本以存在)证明xx镇单位参与了强制拆除是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惠安市单位不予复议违法…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诉求。让我们为王律师锲而不舍、全心全意为维护委托人权益而努力拼搏的精神点赞!
  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泉州市中院的行政判决……
  二、撤销惠安市单位的驳回复议决定书……
  三、惠安县单位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拆迁律师说法】:周先生与惠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虽属无奈之举,但确实成为单位后续许多行为的依据。所以签合同一定要慎重;一旦象周先生一样被迫而为,一定要保存好证据。进而是及时进行维权,若能找专业律师尽早介入案件,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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