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后,能否要求赔偿?

发表日期:2021-08-17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但是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当事人依然有权利在违法强拆中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09年,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仁化县政府)规划建设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仁化县周田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新围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叶先生等三人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
2009年8月~2013年7月期间,仁化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先生等三人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2009年10月、2013年6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先生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仁化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先生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叶先生等三人遂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仁化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仁化县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对叶先生等三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叶先生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叶先生等三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先生等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的规定。而且,仁化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
此外,对于违章建筑被强拆、偷拆等能否获得合理的补偿,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律师在几个博弈主体之间的运筹帷幄举足轻重。作为具有类似违章建筑补偿问题的当事人,若遇此种情形,建议寻找专业的律师把关,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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