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诉过的征收决定,我还能再起诉吗?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李先生家住在某市的市中心东南侧,该地区属于典型的棚户区地带,房屋大都年久失修,还存在很多乱搭乱建的行为,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日益恶劣,为了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同时美化市容,合理安排城市发展空间,市政府决定对该地区进行旧城改造,由区政府负责实施。虽然李先生家正在征收范围中,但李先生并不想搬迁,因为李先生在自己家顶层种了各种观赏花和植物,甚至还有蔬菜,每天打理,不亦乐乎,李先生担心搬迁到新的安置点后,自己没有地方再进行种植活动,少了生活的一大乐趣,另外,李先生觉得征收方在做出征收决定前没有召开会议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收决定违法,便针对征收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起诉后没多久,法院以该征收决定已经在其他人的诉讼中被确认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李先生大为不解,为什么别人诉过的征收决定我就不能再诉了?这个征收决定明明也对我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了啊?难道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吗?

  对于李先生的疑问,律师认为,法院避讳李先生的起诉主要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我们可以看出,根据该法条的要求驳回起诉主要有以下两个关键点:

  一、裁决、判决、调解是否生效。根据法律规定,经过一审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上诉,则裁判文书生效,当事人丧失上诉的权力,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了,那么在终审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裁判文书生效。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二、是否是在立案时已经生效。我们都知道,驳回起诉是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条件不符合规定,而对原告起诉权的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针对征收决定提起的诉讼,无论之前有没有人提起,或者正在审理当中,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又或者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调解书还没有生效,只要在原告立案时没有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原告就有相应的起诉权,法院就应当审理。

  其实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仅仅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更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试想,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又在另一个案件中确认征收决定合法,那么会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很大的影响,致使社会对于司法产生不信任。但实际中,每个被征收人对以及他们委托的律师可能对征收决定有着不同的考虑角度,每个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又有所区别,基于不同事实的每个当事人的独立诉权如何保障值得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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