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就不能再起诉了吗?

发表日期:2021-09-03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就不能再起诉了吗?

  无锡市某区张先生的房屋落入当地政府的征收范围后,张先生随即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后来通过向律师咨询,张先生得知征收方可能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但一、二审法院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和上诉。

难道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就不能再起诉了吗?(图1)

  难道真的如一、二审法院所言,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就不能再起诉了吗?张先生并没有放弃,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再审程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一、二审法院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最高院认为, 实践中,整个征收补偿过程约略可划分为征收行为、补偿行为和强制或非强制实施行为,其中补偿行为是征收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实施行为的前提条件。由于征收行为、补偿行为与实施行为的分离,被征收人既可能认为上述三个阶段的行政行为均不合法,也可能仅认为征收过程中的某一行政行为不合法,因而提起行政诉讼。为了更好地推进征收补偿依法、有序、平稳进行,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对征收行为合法性保留异议权利的前提下,先行鼓励和引导其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先行解决补偿问题,以减少纠纷。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如坚持认为征收行为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被征收人即丧失相应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相关行政诉讼;除非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取得相应之补偿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即实际处分自己权益,因而征地拆迁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错误理解,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对张先生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难道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就不能再起诉了吗?(图2)

  由此可知,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对征收程序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除非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对诉讼权利有做特别约定,当事人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补偿不满意,一定不要擅自签订协议,请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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