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政府信息公开以打电话方式答复?责令书面答复

发表日期:2022-06-0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信息公开,是我们获取行政机关所制作、保存相关信息的合法途径与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若是我们想获取的信息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中未查询到,则可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公开信息。而对于公开的申请结果无论是否存在,都应当书面予以答复。

【复议信息】

审理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王炳峰,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尚,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

胜诉案例:政府信息公开以打电话方式答复?责令书面答复


【基本案情】

陕西省延安市的张先生在当地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周边已拆迁完毕正在修建公路,但张先生一家从未见过拆迁相关的政策法规,公路也已经修到家门口2.5米的地方了,施工震动也损害了房屋部分结构,开始出现裂缝。公路通车后房屋距离公路如此之近,若发生交通事故则很有可能会面临家破人亡的惨剧。为了调查此前实施拆迁的相关文件,调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先生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延安市宝塔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提出政府新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拆迁相关的安置补偿方案,但一直未能收到答复。在律师的帮助下,立即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说法】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新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胜诉案例:政府信息公开以打电话方式答复?责令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答复。申请人在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选择了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即需要被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被申请人自称通过电话口头告知的行为违法相关法定程序。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日被向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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