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行政机关为当事人随意增加法外义务,违法!

发表日期:2022-03-3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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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开展的工作,应当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目的就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泛化扩大而导致滥用职权。对于征收拆迁类案件行政机关同样应当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我们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信息】

审理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合江县某建材厂

委托代理律师:魏晓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尚,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基本案情】

合江县某建材厂为了配合当地产能减量技术改造的要求,已经完成了相应建设项目备案。但因为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却不予审批通过建材厂报送的环评审批文本,理由是要求建材厂核实该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工业园区调位范围内。

在律师的帮助下,该建材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查明建材厂建设施工所在地不存在已批准的园区规划,故而以调查结果为基础,向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恢复建设项目申请书》。2021年10月12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复函,要求建材厂建设项目需先取得工业园区同意并满足园区规划环评及其皮肤要求后,再重新提交环评送审文本。

建材厂不服该答复,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答复违法。

【律师说法】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规定,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申请或启动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前置条件,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也并非申请或起订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法定条件。本案中,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申请人取得工业园区同意,并满足园区规划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增加了申请人的法外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复函》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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