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住建局无视信息公开申请,公民复议维权

发表日期:2021-05-3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案情介绍

  李先生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木撒拉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该房屋及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后,对于征收补偿,李先生一方和征收方一直难以达成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便委托我所律师帮助进行维权。

  为了解此次征收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李先生在我所律师的指导之下,向盐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寄送了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拟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相关审批材料、项目规划许可法律文件及规划红线图、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施工的许可法律文件及相关审批材料等三项内容。

  但是,盐边县住建局在签收了李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却迟迟没有做出答复。在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仍未收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李先生在律师指导下向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盐边县住建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反,并请求责令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胜诉结果

  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的观点最终得到了复议机关的支持。

  复议机关认为,李先生向盐边县住建局申请有关文件的行为属于信息公开申请。盐边县住建局作为具有信息公开申请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是有义务依法作出答复的。

  最终,复议机关认定盐边县住建局未履行李先生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决定在盐边县住建局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公开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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