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征收决定应被撤销

发表日期:2023-03-07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赵先生是福建省某市人,在该市拥有合法厂房,2018年,因涉及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市部分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赵先生的厂房就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在协商征收有关事宜过程中,赵先生发现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中存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情形,尤其是没有证据证明征收决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是聘请律师针对《征收决定》提起了诉讼。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提交了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某市XX建设项目的证明》、《专题会议纪要》、《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文件用于证明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晏清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所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征收的必要前提,在本案中,被告其实提交了不少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我们深入分析来看,可以看出真正证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据只有市住建局出具的一个证明,被告看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但从材料形式和内容上来看都不具有合法性。住建局作为政府部门,其大概率不会出具不利于征收项目的证明,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的编制和审核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不是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只有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权利,其无权也没有能力对具体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出具意见。

综上所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法院判决:

判决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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